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,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。为了加强系统建设,提升学校办学水平,稳定招生规模,提高生源质量,调动校外社会兼职招生人员参与招生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,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条件确认校外社会兼职招生人员招生资格,并进行必要的培训。
第三条 校外社会兼职招生人员参与招生必须做到:自觉维护电大形象和办学信誉,不做虚假招生广告;及时上报各类招生材料。
第四条 奖励对象:除学校编内教职员工以外的所有社会兼职招生人员。
第五条 奖励范围:引进学员就读电大专、本科,奥鹏专、本科,贸大网院专、本科以及其它类别的学历教育。
第六条 补助标准:每生500元(含招生工作中的交通、午餐、接待等开支)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电大龙游分校负责解释。